小草 发表于 16 小时前

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比你更清楚你有多冤:毁掉司法公信力的,从来不是真凶

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比你还要知道你有多冤枉。 这句话不是修辞,是真相。真凶作案时可能喝多了、可能冲动了、可能觉得“搞一笔就跑”——他不一定细算过代价。但把一份案卷从“证据不足”做成“犯罪事实清楚”的那双手,清楚得很:哪一页笔录是诱来的,哪一份鉴定送检时被调过包,哪一段“被告人认罪”的同步录像刚好“坏了”,哪份不在场证明被他悄悄塞进了“不予采信”那摞。 他比你更知道你冤,因为他亲手把你按进去的。 一、一个犯罪伤一个人,冤案毁的是整座桥 那句对比很锋利:“一个犯罪伤害的是个人或者是一个家庭,而制造冤假错案的人摧毁的却是整个司法公信力。” 拆开看: 真凶抢劫、伤害、杀人——受害者是具体的张三李四,赔、判、偿,案结事了,社会秩序那条线还在;
冤案——受害者表面是“被冤的张三”,但实际溢出伤害是三层的:
第一层:张三家破人亡、牢狱N年、申诉N年;
第二层:真凶逍遥法外——案子“破了”“判了”,警方撤组、检方结案、法院归档,真凶该吃吃该喝喝,下一个受害者可能已经在路上了;
第三层:司法公信力被凿个洞——一个人蒙冤,围观的是千万人。“原来打官司是这样打的”“原来证据是可以这样用的”“原来法官可以这样写判决”——信任塌一次,要十个案子才补得回来。 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张玉环案、李锦莲案……每一个名字背后,都是“真凶未抓、另有所指 + 无辜者坐穿牢底 + 司法系统内部有人明知却沉默”的三重叠加。你问我司法公信力是怎么一点点被磨掉的?就是这一份一份“明知冤却照判”的判决书堆出来的。 二、制造冤案的人,法条上早就给他准备好了位置 很多人以为“冤案追责”只是“错案倒查”“内部处分”——不对,刑事层面早就有专条等着,而且就是为司法工作人员量身定做的。 (一)、《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专门为“造冤者”准备的 第一款(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款(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把第一款拆给你看,三个行为模式,全对准“造冤者”: 1. 明知无罪使人受追诉——比如刑讯逼供让你认罪、把别人的DNA说成你的、把不在场证明压下去;
2. 明知有罪包庇不追诉——真凶是领导亲戚、关系户,案子压了、人放了;
3. 审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判决书里“不评证据”“装瞎式裁判”,前面咱们聊过的那套。 这三个行为,“明知”是主观要件——这就回到开头那句话:“制造冤案的人比你更知道你有多冤”,因为他“明知你无罪”,所以才构成“徇私枉法”的“明知”要件。如果他真“以为是真的”,那是错案不是枉法;但只要他能证明“当时就知道证据有问题还照判”,刑法三百九十九条直接激活。 (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斩断牟利造冤的处罚规则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徇私枉法叠加受贿,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很多冤案背后不是办案人糊涂,是收受财物徇私,这一条就是封堵此类漏洞。 (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法官的客观取证义务(反向对应失职追责)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本条搭配《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构成追究造冤人员的程序、实体双重约束:程序上违反本条刑讯、诱供、骗证,实体上触犯徇私枉法罪名。 (四)、《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 司法责任制终身追责规则 《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等情形,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6年《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明确“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法官对案件办理质量终身负责。含义为:当日签署判决书,即便退休多年后案件平反认定为冤案,依旧能够依法追责。 三、为什么“造冤者”比你更知道你冤——庭审内外的三个观察点 本段将“造冤者心知当事人蒙冤”落实到实务细节,申诉、辩护家属可对照自身案件核对相关线索: 1. 刻意回避对争议证据的评述,判决书一笔带过 前文已经说明:办案人员刻意回避关键证据、不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只用短句笼统概括。背后原因十分清晰:若客观评析该份证据,要么采信证据宣告当事人清白,要么不采信就必须写明完整理由,书面理由极易暴露案件破绽。
愿意用完整段落阐述不予采信证据理由的法官,内心无偏袒、无刻意制造冤案意图;通篇仅用“综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简单收尾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完全清楚辩方证据具备关键证明效力。 2. 庭审中粗暴打断针对证据瑕疵的发问、质证 当事人发问:“201X年X月X日讯问笔录第X页,本人签名笔迹与笔录正文字迹不一致,请法庭核实”,审判人员直接打断发言并表述“该问题与本案无关,公诉人继续举证”。
承办人阻拦的不是普通问题,而是能够暴露案卷造假、程序违法的关键疑点。真正存疑、客观中立的法官会完整听取质证、核查疑点;强行阻断质证流程的办案人员,清楚完整答复会推翻现有定罪逻辑。 3. 申诉、再审阶段承办人以调离、退休为由回避,但案件长期停滞 即便原承办人调岗、退休,卷宗留存其签字、笔迹、签发文书等客观证据,追责不受人事变动影响。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十五年;情节特别严重、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确有追诉必要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绝大多数冤案,相关办案人员均处于法定追诉期限内。呼格吉勒图案当年参与办案的民警、检察官、法官,案发十余年依旧依法被追究责任。 四、“零容忍、严格追责、绝不姑息”——可行维权路径 对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人,必须零容忍,严格追责,绝不能姑息。仅有呼吁无法推进维权,配套可落地操作路径如下: 路径一:监察监察委员会刑事控告(核心追责渠道)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包含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类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属于监察机关管辖范围。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后实行监检衔接机制,监察机关调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实操步骤: 1. 逐条列明办案人员制造冤案的具体行为:诱供时间、存在瑕疵的笔录、送检造假鉴定文书、庭审非法阻断质证的完整记录;
2. 配套提交佐证新材料:不完整同步录音录像、笔迹比对材料、真凶相关新线索;
3. 同步递交材料至本级监察委员会、上级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 路径二:申请刑事国家赔偿,同步启动承办人追偿程序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事赔偿条款):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完成国家赔偿流程后,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办案人员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款项。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均是走完国家赔偿程序后,同步开展内部纪律追偿、刑事追责。 路径三:人大监督、政法委冤错案件专项清理渠道 该渠道侧重外部监督,具备较强推进力度。政法系统每年常态化开展涉产权冤案、民营企业家冤案、久押不决案件专项清理。书面申诉材料同步递交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监督效力优于单独向法院递交材料。 五、真凶伤害的只是一个家庭,刻意制造冤案的人,摧毁民众信任法律的根本根基
张玉环平反释放时说:“我这二十六年,不是人过的。”但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当年签署逮捕文书的检察官、撰写“犯罪事实清楚”裁判文书的法官、制作虚假笔录的民警,案件办理结束后正常生活,不受内心煎熬。他们完全清楚张玉环蒙冤,依旧落笔签字定罪。 所以“零容忍”三个字,面向的不是蒙冤当事人,而是手握办案裁判权力的司法工作人员。今后再将证据不足的案件定性为犯罪事实清楚前,应当正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量刑规定,参照呼格吉勒图案相关承办人最终获刑的前车之鉴。 司法公信力依靠成千上万依法公正的判决搭建;但只要一名办案人员明知当事人无辜,依旧执意定罪签字,就会损毁司法公信的基石。
造冤者比你清楚你多冤,因为那是他亲手砌进去的。那这笔账,也得亲手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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